福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7-20 点击:1685

发布单位: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9-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7-10-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实际需要,我局制定了《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需要,请与我局科技处联系。

  联系人:林颖怡

  联系电话:0591-86296730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7日

  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福建省辖区内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

  第三条 在福建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福建省建立多个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交易网站的,应当分别申请备案,并取得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与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和交易网站相对应的移动应用客户端(APP)可使用同一备案号。

  第五条 福建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通信主管部门核准的ICP备案号;

  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还需提供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条 在省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福建省辖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将其在福建省实际运营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的相关信息填报《省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备案表》(附件2),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取得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网站域名、IP地址、ICP备案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信息变更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附件2);

  2.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 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停止提供食品交易服务的,应于停止交易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注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注销申请表(附件3);

  2. 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 省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条 福建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须登录“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线申报系统”,点击进入“网络食品交易备案”,进行在线申报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 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核查。备案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后,赋予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

  第十二条 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十三条 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由“闽网食”(网络食品交易的简称)、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8位阿拉伯数字顺序排列组成。大写英文字母为交易主体类型码,A代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B代表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福建为35)、2位市(地)代码、4位顺序码。

  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2.省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备案表

  3.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注销申请表

  4.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5.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编码规则说明

  附件1: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备案类型
□ A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B类    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备案主体
信息
名称
 
地址
 
社会信用代码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填写)
 
备案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
 
联系电话
 
网站
负责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
 
联系电话
 
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
 
网站域名
 
网站IP地址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号(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填写)
 
ICP备案号(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备案主体名称:                            
备案号: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主体名称
 
 
法定代表人/者负责人
 
 
网站域名
 
 
IP地址
 
 
ICP备案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证
 
 
法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注销申请表
主体名称
 
信用代码
 
拟注销备案号
 
备案注销原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邮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省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备案表
第三方平台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设区市
区县
经营方式
分支/代理机构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编号)
分支/代理机构
经营地址
分支/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
(负责)人
分支/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负责)
人联系方式
食品安全事务
联系人
食品安全事务
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经营方式填写自营/代理,以区县为单位填写,每一区县填写一行,需覆盖目前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区县。
 附件5: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编码规则说明 
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由“闽网食”(网络食品交易的简称)、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8位阿拉伯数字顺序排列组成。大写英文字母为交易主体类型码,A代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B代表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福建为35)、2位市(地)代码、4位顺序码。
(例如:“闽网食B35010001”,代表福建省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备案序列为第1号的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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