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18〕53号)

来源: 江西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5-15 点击:1478

发布单位: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5-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农办字〔2018〕5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

  现将《江西省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细化具体工作措施,认真按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14日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8〕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8年开始,连续三年在全省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为指导和基本遵循,以制度建设、标准引领、专项治理为抓手,以种业大数据平台为支撑,不断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体系,切实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严厉查处质量不合格种子,严格整治标签不规范及套牌侵权行为,不断净化种业发展环境,全面提升种子质量水平。通过三年努力,力争到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指标普遍提高,保持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率96%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检验标准和体系建设,以标准引领质量提高

  1.全面完善种子质量标准体系。各地要详细梳理审定、登记作物以及有地方特色的作物种子质量标准情况,积极探索推进建立部分作物健康、活力等检验标准体系。

  2.不断强化检测能力建设。要主动推进审定、登记及特色作物常规四项指标检验机构考核工作,推动检验工作信息化和检验结果及时上报,争取考核1—2个蔬菜健康检验机构。

  (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以监管推动质量提升

  1.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各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春秋种子销售旺季,以种子标签和生产经营档案为重点内容,深入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确保市场经销主体行为、流通商品种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种子经营门店和生产经营企业抽取一定比例种子样品,开展常规四项指标检测、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份检测。

  2.组织市场例行监测。各地种子管理机构要强化责任担当,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和专业技术优势,加强日常监管,制订例行监测计划。在种子销售的关键时期,以种子标签、零售主体备案、登记制度实施为重点内容,积极开展种子市场例行检查;以主要农作物、瓜菜等经济作物为重点,抽取种子样品,重点开展发芽率指标例行检测。例行监测结果要及时向经营门店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反馈,通过监测结果的有效整改,促进种子质量提高;例行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行动和质量不合格线索及时向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提供。各设区市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例行监测工作的协调和调度,选择作物种类、种植品种有代表性的1—3个县(市、区)作为重点,做好例行监测的结果汇总,及时向省种子管理局汇报。

  3.组织企业专项检查。在种子加工时期,省农业厅和有关企业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以生产经营档案、品种权许可、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等为重点内容,组织企业监督抽查。

  4.组织生产基地检查。在生产关键季节,制种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根据杂交水稻春制、夏制和秋制等类型,以品种真实性核实、制种信息核查、种子质量控制措施检查、转基因专项治理等为重点,适时组织力量对制种基地进行普遍排查。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生产、侵权生产、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5.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渠道,坚持有投诉必受理,有线索必追查的原则,坚决做好侵犯品种权案件的办理。在市场、基地和企业检查中,查看档案和授权情况,严查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经营、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侵权行为。

  6.开展省际间联合治理。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主动协调,建立省际间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制定联查联打工作方案,并按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打击区域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三)全面落实法定制度,以追溯倒逼经营规范

  积极推进种业数据整合和大数据应用,实行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委托生产和经销主体备案等在全国统一种业大数据平台申报、审批及信息公开,实现种业管理各环节信息互通、四级管理体系信息共享。各地在执法监管中要以种业大数据平台为依托,以种子标签二维码为载体,全面开展追溯监管,以追溯促进经营行为规范。

  (四)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以信用拉动品牌创建

  联合中国种子协会或省级种子协会,深入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并公开有关信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要求,全面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宣传和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五)大力开展普法教育,以法制教育提升质量意识

  各地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以企业、经营门店、合作社、种植大户和村级负责人为重点,以企业经营知识大全、门店销售须知、用种户选种用种及维权程序等为主要内容,以组织培训、印发宣传手册、宣传画、法律明白纸等方式,广泛开展《种子法》普法教育,全面营造企业守法经营、门店依法销售、农民依规维权的良好格局,积极帮助农民树立科学选种用种意识,用农民的市场选择促进企业守法意识、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的提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细化方案。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将种子质量作为种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统筹考虑农业综合执法、种子管理机构的力量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局面;要切实夯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落实属地责任,确保工作全程有效衔接,无空白无盲区;要根据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科学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请于6月30日前将本辖区活动实施方案报送省种子管理局(联系电话:0791-86256742;电子邮箱:jxseedq@163.com)。

  (二)规范程序,依法惩处。各地要加强培训指导,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要求,严格执法监管程序,规范制作执法文书;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抽样、送样、检测、结果报送等各项规定程序,认真开展监督检查;要严格执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种子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不用检验即能判定的违法行为,要立即立案查处;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加大宣传,强化督查。各地要加强对种子质量年有关活动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要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公开检查和案件查办信息;要加大对假劣种子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对已结案的重大典型案例,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营造严打种子违法行为的高压氛围。各地在关键时期、关键环节,要加强对工作进展的现场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种子管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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