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5-09 点击:1516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切实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局决定组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与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按照“统一标准、属地负责、全面排查、重点管控”的工作原则,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相关法规和标准为依据,落实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责任,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特别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生物安全专项检查,排除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
二、检查范围
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包括兽医系统、教学科研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大型养殖企业及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的相关实验室。
三、检查内容
(一)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情况;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机构情况;
(三)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
(四)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六)实验室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
(七)菌(毒)种或者样本保存、销毁情况;
(八)实验室各类记录和档案;
(九)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培训情况。
详细检查内容见《2018年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附件1)。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实验室自查。(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各市(州)、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相关实验室设立单位对照检查内容,逐条逐项对实验室进行自查,按要求填报检查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将自查总结和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逐级上报省局。
(二)实验室整改。(2018年6月1日—6月30日前完成)各地兽医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相关实验室针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尽快落实整改,以巩固工作成效。
(三)集中抽查。(2018年7月1日—7月15日前完成)
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抽查方案,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现场核查,可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每个市(州)抽查数量不少于本辖区实验室的50%,要兼顾不同领域,其中对教学科研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相关实验室必须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局在全省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重点抽查。(2018年7月16日—7月31日前完成)省局将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员对各市(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重点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上述检查工作。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要于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联系人有关信息(附件2)报送省局兽医药政处。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在省局制定的检查方案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检查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三)认真总结分析。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生物安全检查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实验室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分别于6月10日前和7月20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总结(包括附件3)和集中抽查情况总结报送省局兽医药政处。上报的情况总结要力求全面详实,有关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要力求真实准确。
(四)及时更新数据。各地要根据本次生物安全专项自查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信息。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系方式
省局兽医药政处 郝春秀,电话:0431-88906641,88906631(传真),邮箱:13009019431@163.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507室,邮编:130051
(二)文件下载
文件中涉及的附件电子版可从公共邮箱收信箱下载,账号:syscadc4346@126.com,密码:syscadc。
附件:1.2018年全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
2.生物安全专项检查联系人信息表
3. 市(州)/县(市、区)生物安全实验室自查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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