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5-09 点击:1335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化涉企证照改革,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55号)和《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17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各项举措
(一)建立涉企证照改革目录管理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建立省级审批部门沟通与协调工作机制。与各部门逐项对表,从审批部门、规范用语、证照关系等多角度对“证照分离”事项进行梳理,形成《“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登记指导目录》,并根据“证照分离”事项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目录内容。要做好前置审批目录、后置审批目录和“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目录的更新和发布工作。
(二)做好企业登记信息部门共享推送工作。“证照分离”事项中,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对于不属于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事项但与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可按审批、主管部门要求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审批、主管部门(有接口)或省级共享平台(无接口)。
(三)强化部门反馈信息归集和公示。复制上海浦东新区的经验做法,依托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平台,推动建立部门审批、监管信息“双反馈”机制,协调审批部门在收到登记部门告知的企业登记信息后,及时反馈接收情况。推动各审批部门在为企业办理完毕相关许可后,实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平台将办证信息反馈给登记部门。登记部门将反馈信息统一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推进综合监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信息共享与交换、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等协同联动监管为核心,建设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平台,为构建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机制、政府部门统一归集公示涉企信息和企业自主公示相关信息的“双公示”机制、审批部门跟踪后置许可办理情况和督查部门跟踪许可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的“双跟踪”机制、依托多维信息的大数据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的“双评估”机制提供支撑和保障,推动实现取消审批或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等事项部门间联合监管执法常态化。
(二)强化信息归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示各部门登记、许可、备案等准入、准营信息和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违法失信“黑名单”等监管信息,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以信息互联共享推动业务协同、执法联动和社会共治。实现涉企信息归集政府部门覆盖率100%。对于企业需报送的各类年报、年检等基础信息,可以整合为一次申报的整合为一次申报。
(三)实施联合惩戒。不断完善企业经营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基于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探索对特定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准入环节启动实质性审查,增加失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实现登记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率100%和记载于企业名下归集率100%。
(四)创新管理模式。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为基础,整合市场监管、消费维权、行政执法信息,以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信息,形成事中事后监管大数据资源体系。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支撑市场一体化监管的统计、预测、预警等分析应用,为政府依法行政、高效履职提供决策支持。
三、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各项改革
(一)与“多证合一”改革统筹推进。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可继续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再纳入“多证合一”范围。
(二)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统筹推进。不断完善平台相关功能,建立健全全程电子化工作制度,提高企业登记无纸化智能化水平,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做到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公示的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区域、业务、企业类型的全覆盖,更大程度利企利民。持续做好全程电子化的宣传解读演示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应用率。推进全程电子化系统与政务平台、监管平台进行衔接,推进业务协同联动。
(三)与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统筹推进。落实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和应用规范,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工作。强化宣传引导,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的受众面和影响力,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方面的应用。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网上办事、身份核验、网上亮照等功能的完善和使用。
(四)与工商登记便利化改革统筹推进。要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优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等工作制度。推进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和经营范围规则基础信息库的有效应用,为企业提供智能化、标准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服务。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到的各行政许可项目的研究,明确、规范各行政许可事项的表述。
四、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的基础工作
(一)统一规范营业执照。各级登记部门要依法履行登记职能,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统一核发营业执照,确保营业执照由法定机关签发,确保营业执照签发机关与营业执照加盖印章一致。不得擅自调整营业执照版式或者增减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二)统一规范业务流程。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工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文书规范,不得随意添加、修改或减少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文书材料,确需增加文书规范有关事项和提交材料规范的,应由省局报经工商总局批准后,通过申请文书规范附表等形式扩展实现。
(三)统一规范窗口建设。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增加编制、整合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窗口人手,优化人员配置。要加强业务培训,建立窗口队伍全员培训机制。要完善工作制度,形成标准化窗口工作流程。
(四)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政府网站等载体,将工商登记的统一表式、提交材料规范以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等及时向社会公告。引导申请人规范登记材料、规范经营范围表述,为与审批、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附件:辽宁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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