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检验检疫局关于公布2018年业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检法〔2018〕37号)

来源: 福建检验检疫局 更新时间:2018-04-16 点击:1428

发布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 2018-04-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闽检法〔2018〕3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分支局、办事处,省局各处室、派驻纪检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长效清理机制,根据《关于修订印发〈福建检验检疫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检法〔2012〕121号)要求,结合《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2017〕54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2018〕196号),省局组织开展了2018年业务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对以福建检验检疫局名义制订实施的业务规范性文件实施新一轮的清理。经过清理,确认保留继续有效的业务规范性文件165件;因规范性文件制订依据和文件实施的条件变更等原因,决定废止26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加强业务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的业务规范性文件收录时间截至2017年12月31日。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失效。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但未列入本次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业务文件,均不得作为对外执法管理依据。

  二、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本次清理结果,于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本部门业务规范性文件管理网络平台的更新和清理。其中,已废止文件应予以备注并调整到"福建局废止失效文件"栏目下。工作中发现业务规范性文件制订的上位法依据失效、发生变更或文件实施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业务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止以及网络管理平台的更新。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业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简明表

  2.确认继续有效的业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废止的福建局业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检验检疫局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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