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转发《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一厂一品一案”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检动函〔2012〕606号)

来源: 山东检验检疫局 更新时间:2017-11-10 点击:1751

发布单位:山东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 2012-08-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检动函〔2012〕60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本局岚山办事处: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一厂一品一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12〕482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一厂一品一案”是落实总局《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出口饲料风险管理的具体举措,是有效开展出口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发挥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主体作用,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全面规范出口饲料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准确把握,深刻领会。“一厂一品一案”是对出口饲料质量安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种创新模式,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总局指导意见的内涵,加强对产品风险因子的危害识别,加强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考核,通过风险分析得出科学的监控方案,真正发挥提速、增效、减负的作用。

  三、加强宣传,组织培训。各单位要及时将总局指导意见精神传达到辖区每一家出口饲料企业,开展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让企业了解相关检验检疫要求,主动客观填写《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风险评估报告》,明确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四、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单位要根据总局指导意见,在已制定的出口饲料企业“一厂一品一案”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并与安全风险监控、电子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对抽批规则进行细化分解,指导出口饲料企业监管工作和监测工作的开展。

  五、动态调整,及时报备。各单位要每年在总局和省局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方案印发后,及时将《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安全风险监控方案》报送省局备案,对现行实施的出口饲料企业“一厂一品一案”调整时也要及时报备。请各单位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送本辖区“一厂一品一案”实施情况总结。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一厂一品一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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