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严查以工业用途名义进口食用和饲用级原辅料产品的通知(鲁检动函〔2012〕500号)

来源: 山东检验检疫局 更新时间:2017-11-10 点击:1481

发布单位:山东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 2012-07-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检动函〔2012〕50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本局岚山办事处:

  2012年3月-4月期间,美国FDA代表团对我省5家宠物食品出口企业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烟台爱思克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标识为工业级的甘油加工宠物食品(烟台检验检疫局已对该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了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发现,烟台爱思克食品有限公司的甘油供应商上海和氏璧化工有限公司以工业用途名义进口符合宠物食品生产要求的甘油销售给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涉嫌逃避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和检验,省局已责成有关分支局对此事开展进一步调查。为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可能用于食品和饲料原辅料的进口工业原料口岸查验工作。各有关分支局要加大对报检为工业用途但可能用作食品和饲料原辅料的产品(如甘油)的查验力度,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原料证明等申报材料,确保货证相符。同时要向进口企业宣传国家进口食品、饲料原料管理政策和标签管理规定,教育企业依法诚信开展业务。

  二、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直接关系着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和检验检疫部门的管理成效,饲料安全直接关系食品安全问题,社会敏感性高,各单位要将日常进出口企业遵法守纪等诚信情况及时纳入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加大对诚信度较差企业的从严管理措施,教育和引导辖区内的进出口企业依法诚信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要严厉查处和打击那些逃避检验检疫和违法经营的不诚信企业,切断他们的利益链条。

  三、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源头管理。要严格落实原辅料验收和合格供应商评价制度,所有进口原辅料必须将《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作为合格原辅料验收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并按照要求对原辅料开展安全风险监控,发现不合格时要及时启动追溯调查工作程序,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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