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厂库加固工程重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7-09 点击:557

发布单位: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7-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1-07-0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有关区应急局、有关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实施自然灾害防治工程的决策部署,按照《天津市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津政办发﹝2019﹞1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津震领办﹝2020﹞2号)、《天津市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协调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房屋设施加固工程重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地震易发区危险化学品厂库加固工程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论述精神和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突出风险防控,分类精准施策,着力实施好全市地震易发区危险化学品厂库加固工程,有效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从即日起至2022年底,有关区应急局督促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储存)企业按照《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减办发﹝2020﹞11号)的相关要求,组织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开展抗震设防风险排查和评估,逐一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厂库档案。有关区应急局要确定一家存在不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或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危险化学品厂库的企业,作为加固工程试点。

对于抗震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以及2016年6月1日以后依据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危险化学品厂库,可不纳入抗震加固范围,企业主体应搜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工程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区应急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局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落实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厂库的抗震设计进行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对于抗震设计符合现行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厂库,应搜集相关资料,形成书面报告。应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局报送有关信息。

(三)加强督查检查

有关区应急局要建立督查检查制度,定期收集汇总辖区危险化学品厂库加固工程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况组织抽查检查,对工作进展不力的企业,要督促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工作。

2021年7月7日

(联系人:张杰荪;联系电话:2805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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