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生产安全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鲁应急字〔2022〕124号)

来源: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2-10-09 点击:54

发布单位: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日期: 2022-09-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应急字〔2022〕124号
实施日期: 2022-09-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严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省应急厅针对事故致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生产安全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应急局要将《负面清单》迅速传达到本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并传达到其他化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要组织企业认真学习研读,深刻领会实质,准确把握要点,制定和落实有效措施,严格管控人的不安全行为,彻底消除管理上的缺陷,严密防范《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照《负面清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立即深入排查评估存在的问题隐患和管理缺陷,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及时修订完善本企业的有关制度、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加强检查和考核,坚决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三、今后,各级应急部门要将《负面清单》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宣贯培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将《负面清单》作为重要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细化落实到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常态化提醒全体从业人员,不间断进行自查自纠,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各市、县(市、区)应急局和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负面清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应急厅,省应急厅将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联系人:吕光生;联系电话:0531-51787875;电子邮箱:whc805@163.com。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9月26日

附件: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生产安全行为负面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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