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决定公布第一批取消的证明事项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12-02 点击:1590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12-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9-12-0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清理证明事项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削减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对116项证明事项进行清理。现决定公布第一批取消的84项证明事项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对于“海域使用权证书”等60项证明事项,海关不再验核;对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等21项证明事项以及“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3项证明事项,海关通过数据共享或自主核验方式予以核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不再提交。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继续大力推动证明事项管理改革,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推进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和告知承诺制度,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

  第一批公布的84项取消的证明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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