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取消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来源: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20-10-20 点击:906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0-10-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实施日期: 2020-10-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我局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有关规章按照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取消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9月27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取消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1

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检验机构,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检验工作。

2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3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4

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审核(初审)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5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

6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

7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渔业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

8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初审

省级林草部门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第五条:……(四)相关主体的意见材料。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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