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第二版)》意见的通告(2019年第31期)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5-17 点击:1776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5-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9年第31期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5月31日。

  为完善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提升小作坊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第一版)》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相关意见认真填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反馈表(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第二版)》意见反馈表(附件4)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反馈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sc@gxfda.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邮政编码:530029,联系电话:0771-5828200。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第二版)(征求意见稿)

  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反馈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第二版)意见反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3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并统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附件1),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证书格式;负责制定自治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核发工作。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个食品小作坊一张登记证,登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服务大众创业原则。

  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不断提升生产条件,达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要求,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种类范围内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种类原则上按照国家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划分。

  第二章 登记证核发

  第六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作坊登记申请表(附件2);

  (二)申请人(小作坊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进行分类管理,按照食品小作坊相应的工作流程登记,并将登记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文本以及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或政务服务窗口的信息公开栏上进行公开。

  鼓励食品小作坊登记使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营业执照通过网上系统查询并打印)。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先证后审”的形式核发登记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填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食品小作坊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纸质或电子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

  申请人通过监管平台系统网上申请的,登记证核发后,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电子登记证书下载方法、验证码及联系电话等。申请人可以要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纸质登记证书。申请人应在现场核查时递交或登记证核发后5个工作日通过直接提交、快递、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登记申请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的首次申请、延续、变更等情形,是否需要现场核查,由当地监管部门自行确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当地监管部门随机指派2名工作人员组成核查组,并在登记证核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应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进行,对有食品小作坊生产规范地方标准的品种现场核查时,应结合地方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的情况,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表》(附件4)。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结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表》的项目进行判定。核查项目中现场核查得分≥75分的,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1)有2项及以上核查内容得0分的;

  (2)现场核查总分<75分的。

  因申请人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的,核查结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符合发证条件的,现场核查材料作为申请材料一并存档,如有不符合项,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撤销审批表》(附件5),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依法撤销已核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登记证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证件自行作废。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加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不予延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延续申请的,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作坊登记申请表(附件2);

  (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变更的;

  (三)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

  (五)生产加工范围、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变更后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县级行政区域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按新发证编发。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表(附件6);

  (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变更时提供);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禁止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编号。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申请人以虚假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

  (二)现场核查未通过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申请人申请注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由英文字母“GXZF”+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数字为地级市行政区域代码,第3、4位数字为县(区、市)代码,后6位数字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流水号。

  第二十七条 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式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1-3食品小作坊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1-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表

  1-5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撤销审批表

  1-6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表

  1-7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行政区域代码编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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