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18〕36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5-25 点击:1484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5-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函〔2018〕3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行为,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质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逾期未报,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刘岳强、云韵

  联系电话:0991—2361252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暂时允许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品种

  按照《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新质技监食函〔2007〕40号),目前自治区仅将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棉籽油除外)、肉制品、豆制品(发酵类豆制品除外)、炒货食品、糖果制品、饼干、蜂产品、糕点制品等九种产品列入暂时允许存在的小作坊产品目录。

  二、关于对小作坊的基本要求

  依据国家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不含现做现卖)且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人。

  小作坊应该达到包括且不限于以下的基本要求。

  (一)卫生要求

  1.生产场所。应满足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的要求,采光、通风条件较好,具有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不受到污染源污染。

  2.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序布局合理,各工序之间应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设备(设施)满足生产要求;具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洗涤、冷藏、防尘、防虫、防啮齿类动物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和容器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禁止使用非食品级材料生产的加工器具。

  3.运输。食品运输中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4.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在食品加工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装。

  5.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饮用水卫生标准。

  6.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要求。

  (二)原辅材料要求

  生产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依法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原辅材料及非食用物质。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管理要求

  1.人员配备。小作坊应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及法律法规知识。

  2.进货查验。采购列入生产许可范围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材料的,小作坊不得采购使用。

  3.进货记录。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使用台账。应当建立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柜存放、专薄登记、专人按规定准确计量添加。

  5.检查清理。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其原辅材料,定期检查库房,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辅材料。

  6.食品标识。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有食品标识。应当包含产品名称、配料、产品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等信息。

  7.销售记录。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8.人员培训及人员健康。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定期参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食品生产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要求。

  (四)食品检验

  食品应当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的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对于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坊检验。

  (五)产品召回要求

  小作坊发现其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销毁记录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销毁情况。

  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划分

  (一)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活动,通过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相关配套制度。

  (三)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执行。

  (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负责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和监督抽检工作;负责建立一户一档的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

  四、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在自治区人大出台相关的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条例前,对小作坊实行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制度。小作坊生产者主动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对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并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小作坊通过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程序见附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是小作坊是否通过现场核查的证明,不作为小作坊生产食品质量优劣的凭证;小作坊应当妥善保管决定书,决定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申请补办。

  (二)依法实施监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小作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纳入本区域食品抽样检验计划。在小作坊监管中,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三)法律责任。小作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本《指导意见》及时通知到小作坊业主。待自治区出台有关小作坊管理规定后,按照新的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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