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经营〔2018〕13号)

来源: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6-15 点击:1426

发布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6-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食药监食品经营〔2018〕1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管工作,规范食品经营秩序,提升监督管理水平,省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严格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食品经营监管责任为抓手,通过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全省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的主体责任全到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全覆盖,食品经营秩序明显好转,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取缔非法经营,打击违法犯罪,切实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消费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要严格按照《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法定义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一要依法持证经营。凡未取得小餐饮小食杂店登记证或食品小摊贩备案卡的,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要建立管理制度。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确保所经营的食品来源可溯、质量可靠、流向可查。三要规范经营行为。要做到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店面食品分类码放整齐,无混放杂乱现象,尤其不能将经营店面与生活场所混同;要做到索证索票齐全且有记录;在食品外包装或盛装食品的容器上要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要做到不经营过期变质、掺假掺杂等对人体有害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停售、依法处置不合格的食品,并作好记录。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严格落实《条例》和《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一是要加强市场准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要制定完善小餐饮小食杂店登记证审核发放和管理的工作制度,制定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食品经营登记现场核查表等。各县(市、区)局派出机构要依法对辖区内小餐饮、小食杂店实施登记,建立监管档案,实现登记率达到100%;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大对辖区内食品小摊贩依法实施备案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备案率。二是要加强事中监管。各地要科学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管责任人和日常检查重点,重点检查持证经营情况、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货查验情况、食品质量安全情况、接触食品的包装或容器的质量安全及卫生情况、现场加工食品的“两超一非”管理情况等7个方面。要建立监管档案和公示牌,公开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日常监督检查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要加强事后监管。各地要结合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判问题产生的原因,深入查找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点,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三)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对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两超一非”以及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使用劣质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用回收食品再加工或更换包装再销售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形成严惩重处高压态势,保障食品安全。

  (四)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通过开展监督检查,认真查找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存在的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完善监管制度,督促其自律规范,明确日常监管重点和工作要求。要充分发挥监管信息平台作用,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实现对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监管的常态化和信息化。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前)。各地要对本辖区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登记备案工作状况进行自查,全面登记其基本情况,建立基本监管档案,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同时,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食品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按照登记备案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要依法提出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

  (二)全面治理阶段(7月15日—9月15日)。各地要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梳理分类,依法取缔卫生条件差且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小餐饮小食杂店,对经营管理不规范且有意愿改善的,要求其增加投入,改善条件,加以规范从而达到有序经营,整洁卫生、安全放心。

  (三)总结提升阶段(9月底前)。各地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认真进行总结。要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验收,验收要达到建档率100%、无证照经营及使用违法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查处率100%、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台帐建立率10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综合治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建立职能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形成责权明确、联系紧密、配合有力的监管体系,探索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政策和措施。

  (二)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推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定点、定人、定责”的三定制度,强化监管力度。省局将适时开展督查,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社会公众的参与,不断提高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努力形成社会合力支持、经营者全力参与的局面,营造良好氛围。要增加服务意识,督促指导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规范经营、持证经营,切实提高主体责任意识。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地要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有效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请各地于9月底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含附件1、2)报省局食品经营监管处。

  联系人:邹丽媚,联系电话:0791-88555371

  附件:

    附件1监督检查情况表

    附件2自查或监督检查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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