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4-23 点击:1689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精神,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核、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并全面推行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取得实效
(一)明确审核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办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各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负责审核;起草部门报送政府前,应当先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人员负责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人员的,应当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统一进行审核。
(二)确定审核范围。严格按照《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8〕2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工作,切实将具有行政性、外部性、反复适用性、普遍约束力、强制性特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一般行政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规范审核程序。起草单位要及时将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等相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对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以及报送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重点对起草法定程序、开展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建议等进行形式审核。对没有必要制发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对报送材料不完备或者不规范的,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报送;对符合报送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接收、转送合法性审核工作流程,确保程序清晰、衔接顺畅、应送必送。除为应对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落实审核职责。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从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及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重点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起草单位要积极配合审核机构,就相关内容作出说明或者提供依据。审核机构要依法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合法、不合法、应当如何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会议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强化审核责任。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创新审核方式,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效率
(一)积极完善审核工作方式。审核机构要探索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如审核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意见。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对其协助提出的审核意见,审核机构要认真研究审核,确保审核意见合法合理。
(二)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各地要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充分发挥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系统作用,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功能,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有效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各系统平台间的互联互通,确保规范性文件监管工作“看得见”“摸得着”“管得住”。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监督管理。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提高审核实效。
四、强化组织保障,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质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合法性审核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注重能力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设立专门审核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人员,确保与本单位合法性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合法性审核工作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三)强化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较多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问责。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政府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检查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省司法厅负责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和指导监督,及时跟踪了解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省司法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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