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含铝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2018〕115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0-10 点击:1576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0-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18〕11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发布以来,我区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含铝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含铝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有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受经济利益驱使,仍违法违规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发酵面制品(如油条、花卷、馒头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从2018年10月10日起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含铝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情况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

  (一)食品生产厂家(加工作坊)生产的、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和小麦粉制品(如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及油炸小麦粉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

  (二)2018年以来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样品不合格单位(见附件1)。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违规使用含有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膨化食品生产加工中是否违规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三)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加工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四)在油炸食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焙烤食品等产品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添加剂时,严格执行规定的限量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问题为导向,将强化含铝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与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密切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监管工作有效推进,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督导,督促企业自律。督促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杜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凡专项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要依法严惩重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关注。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媒体优势,正确宣传含铝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使用标准及相关知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

  请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

  联系人:徐姝迪

  电话:0991—2659108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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