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批发企业跨区经营告知办事指南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0-08 点击:1480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0-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一、公共服务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食盐批发企业跨区经营告知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

  三、关于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省经营

  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食盐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一)应告知的主要信息。主要信息包括:

  1.企业名称;

  2.企业注册地址;

  3.企业生产经营地址;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5.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编号;

  8.企业所销售的食盐品种及其所销售食盐品种依据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等信息。

  (二)告知主要信息的方式。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附件3)应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做好企业信息管理。企业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经营。

  三、告知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实施条件

  告知方为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行政区域内,进行跨省食盐批发的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初次告知、主要信息发生变更、销售食盐产品发生改变。

  六、申请材料

  跨区域经营食盐企业告知需提供的材料

  1.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包括以下内容:

  ①企业名称;

  ②企业注册地址;

  ③企业生产经营地址;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⑤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⑦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编号;

  ⑧企业所销售的食盐品种及其所销售食盐品种依据的标准。跨区域经营食盐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销售的食盐产品,应当符合广西自治区的盐碘浓度规定(食用盐碘含量水平为25mg/kg)。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由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提供)。

  七、告知途径

  (一)信函: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 食盐监管处 530029

  (二)传真:0771-5362893

  (三)电子邮件:sy@gxfda.gov.cn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71-5362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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