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生鲜乳生产购销秩序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晋农办牧医发〔2020〕223号)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10-09 点击:849

发布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09-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农办牧医发〔2020〕223号
实施日期: 2020-09-2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近期以来,全国乳品消费需求旺盛,奶源阶段性紧张,生鲜乳价格上涨,个别地区出现争抢奶源的现象,给生鲜乳质量安全带来一定风险隐患。为防患于未然,确保全省生鲜乳生产、收购秩序保持稳定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维护生鲜乳生产购销秩序。各市奶业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维护生鲜乳生产购销秩序。要严格查验辖区内生鲜乳运输车辆的准运证明,严厉查处无证运输生鲜乳行为;鼓励支持乳品加工企业通过自建、帮建、收购等方式建设奶源基地,增加奶源供应途径;督促乳品企业和生鲜乳收购企业参照《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157)签订规范的购销合同,明确生鲜乳收购标准和计价体系,以质论价,严格履行交售合约。各市要结合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对扰乱生鲜乳购销秩序的乳品生产企业,对合同存续期间随意变更购销关系的奶畜养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将企业征信情况作为项目支持的必要条件和审核范围。

    二、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市奶业主管部门要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乳品生产企业和奶畜养殖企业要依法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奶畜养殖要遵守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严格投入品和奶畜健康管理,杜绝兽药残留,从源头把好生鲜乳质量安全关。生鲜乳收购站要认真落实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生鲜乳生产制度,把好生鲜乳收购关。生鲜乳运输车辆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承运生鲜乳,不得私自收购、销售生鲜乳。同时要将省外生鲜乳运输车辆纳入监管范围,严禁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三、继续加强奶畜散养户日常监管。各市奶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要突出重点和难点,加大对奶畜养殖散户的监督管理。要及时掌握散养生产动态,完善监管档案,全面掌握奶畜养殖散户的饲养畜种、存栏数量、日产奶量、生鲜乳管控措施和质量状况、生鲜乳销售方式和销售去向等情况,要求其将生鲜乳交售到持证运营的生鲜乳收购站。要加强指导服务,引导奶畜散养户进入规模养殖场区,规范投入品管理,完善生产记录,实行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饲养管理水平和质量管控能力。要加强监测预警,加大对散养户生鲜乳抽检监测力度,掌握质量状况,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保障全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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