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更新时间:2018-07-31 点击:158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等要求,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
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具有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年加工能力15 万吨玉米或者1.5 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除实施重点管理的以外,其他纳入2015 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含有畜禽宰杀、
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年屠宰生猪10 万头及以上、肉牛1 万头及以上、肉羊15 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 万只及以上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领时限
申领范围内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于2018 年10 月31 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于2018 年11 月30 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本通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领程序
(一)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要求编制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册,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承诺书》等申请材料,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排污单位按规定完成申请前信息公开后,在信息平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或审批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五、其他要求
申领范围内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并更换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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