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3-05 点击:158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7〕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桂粮发〔2017〕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粮发〔2017〕55号)规定,你单位原持有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到2018年6月30日止。为确保你单位粮食收购活动的正常开展,请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可复印),并按其中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提交的书面材料”项规定一并报送相关材料。我局将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联系人:何文娜 ,联系电话:5644516、18078185795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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