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安徽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1-02 点击:1560
各市粮食局:
为做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全面掌握各地日常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于2018年1月3日前反馈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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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粮食局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适应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充分调动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粮食流通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发挥统计信息、统计监督和统计服务职能作用,保证及时、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粮食的流通状况,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粮食局。
二、考核内容
定期报表。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各市粮食局报送的粮食统计日报、周报、月报、年报等定期报表。
不定期报表。根据工作需要,省粮食局要求各地报送的其他临时性统计调查等不定期报表。
统计分析和调查报告。
系统软件使用情况。国家粮食局要求使用的“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三、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
统计考核采取记分制,各项考核总分为3000分。
各类统计报表
各类统计报表满分为1560分。
⑴日报即收购进度报表满分为300分,其中:小麦80分、早籼稻20分、中晚籼稻80分、粳稻40分、油菜籽40分、玉米20分、大豆20分。
⑵粮油价格周报满分为100分,每周2分。
⑶粮食购销存统计月报满分为120分,每月10分。
⑷粮食产业经济统计月报满分为120分,每月10分。
⑸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满分为300分,其中:粮食年度调查80分、食用植物油年度调查80分、农户存粮专项调查60分、城乡居民固定调查户基础数据80分。
⑹统计年报满分为600分,其中:粮食购销存统计年报100分、粮食产业经济统计年报100分、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年报100分、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年报100分、粮食从业人员统计年报100分、粮油科技统计年报100分。
⑺临时性统计报表满分为20分。
各类统计报表按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评分。按规定时间报出的,即为报送及时;统计指标、计算口径和填报范围完全符合规定的,即为报表完整;报表经过严格审核把关,各项数据无差错的,即为报表准确。迟报扣掉相应分项的50%;漏报、错报不得分。
统计分析报告
统计分析报告满分为900分。
⑴统计分析,市粮食局撰写上报的统计分析,每篇满分为10分。被《中国粮食经济》《粮油市场报》《安徽粮食》等报刊发表的统计分析报告,每篇加5分。总分上限300分。
⑵粮食统计年度报告,每项满分50分,总分300分。
⑶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报告,满分200分。
⑷粮油价格监测分析,每月不少于1篇,每篇满分5分。被《中国粮食经济》《粮油市场报》《安徽粮食》等报刊发表的统计分析报告,每篇加3分。总分上限100分。
统计分析具体的评分标准如下:
⑴选题新颖。从服务粮食宏观调控的大局出发,以统计数据为支撑,对市场化条件下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⑵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
⑶有较强的时效性和参考价值。
⑷对统计分析报告只有简单对比,没有实质性分析内容的不得分。
统计基础建设
统计基础建设满分为500分。
⑴统计制度建设满分为200分。明确统计负责人、统计分管领导40分;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问责机制40分;建立统计人员备案制度和统计人员调动管理制度40分;统计资料移交与管理制度完备40分;建立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制度40分。
⑵统计队伍建设满分为200分。配备能够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专职统计人员100分;建立统计人员AB岗制度50分;组织统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50分。
⑶“国家粮食统计信息系统”单位维护、功能使用等100分。
统计工作合理化建议
统计工作合理化建议满分为40分。针对本地区粮食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今后统计工作的发展规划,积极向省粮食局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每条2分。
四、考核与奖惩
奖项设置。年度结束后,根据各市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和统计基础建设等各项统计工作执行及完成情况,省粮食局将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比,计算得分并排列名次,评选6个先进单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不设单项奖。
对获奖的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为确保考核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下一季度月初反馈上一季度各市的得分和排序情况。
五、其他事项
全省粮食流通统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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