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159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7-11-27 点击:1442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11-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科〔2017〕15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满足我国食品药品创新发展和科学监管的战略需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食药监科〔2017〕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组织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所申报相应领域的检验检测资质,并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和科研管理部门。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时,还应当有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硕士和博士学位点。

  (二)拥有开展研究所需的实验场所,原则上依托单位实验室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重点实验室总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

  (三)拥有开展研究所需的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原则上依托单位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依托单位能够提供较好的条件保障,近三年投入的经费不低于6000万元,并对拟申请重点实验室的研究领域投入能力建设和科研经费,其中食品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药品类、医疗器械类、化妆品类投入均不低于1000万元。

  (五)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应符合《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

  二、申报方式

  (一)2017年12月11日起,各依托单位可以开始向所在省(区、市)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参见《管理办法》附件2,简称《申请书》)。《申请书》一式15份(勿用塑料封面),需加盖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公章。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并将初步核查通过的《申请书》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请初步核查意见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报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秘书处。

  三、申报要求

  (一)各依托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评定条件和分类设置意见规定的领域进行申报,要突出优势和特色,使实验室成为集中依托单位优势资源、代表相关领域最高研究水平的科技创新型、示范型、标杆型的综合性重点实验室。

  (二)依托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见附件2);联合申请时,由依托单位负责汇总、核实各单位材料。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对照申报材料逐项核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优中选优,选择龙头型、引领型的一流实验室报送。

  总局将根据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的监管和创新需要,定期组织评定。

  四、联系方式

  (一)申报咨询: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秘书处

  联系人:王青、毛歆

  电 话:010-53851479,53851360

  科技标准司检验机构指导处

  联系人:贾璇

  电 话:010-88330993

  (二)申报材料受理: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31号(邮编102629)

  联系人:王青、毛歆

  电 话:010-53851479、53851360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请初步核查意见表

  2.申报重点实验室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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