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92号)解读

来源: 国家认监委 更新时间:2017-11-28 点击:2295

发布单位:国家认监委
发布日期: 2017-11-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7年11月14日,修订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92号,以下简称192号令),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1年7月20日,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备案企业从开始的70多家发展到目前的13421家,在硬件条件、卫生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生产加工技术、品牌培育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逐步接轨,总体已达到国际中等偏上水平。出口创汇额不断增长,从30多亿美元发展到600多亿美元,实现了我国食品出口在国外“高技术壁垒”条件下的“高增长”。

  近年来,针对我国进出口外贸和食品监管工作中的新形势、新问题,国家认监委组织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大胆改革,尝试出口备案监管新模式、新方法。因此,为将改革措施和成功经验予以固化并推广,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发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把关、服务的功能,国家质检总局修订发布192号令。修订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如下:

  一、简政放权,使备案回归立法本意。

  (一)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在备案过程中积极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大大缩短了备案时间。改变以往由检验检疫部门文件审核+现场评审的单一模式,在确保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强调对第三方认证结果的采信,大大简化了备案程序,平均办理备案时间由原来的40天缩短为17.3天。

  (二)取消仅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方便了申请出口备案的企业。基于近年来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已经将大部分备案监管工作委托分支机构实施的现状,本次修改明确了出口备案监管工作的主体是包括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和其分支机构在内的各级检验检疫部门。

  (三)延长《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有效期,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将《备案证明》的有效期由原来的4年延长为5年。

  (四)缩短备案各环节中规定时限,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由30天缩短为20天,将企业换证所需时间由3个月缩短为30天。

  二、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分类管理。新增条款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用记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二)监管联动。新增条款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进行。”在此基础上,为守住采信和监管底线,还规定了两种一定时期内不能采信认证结果的情况。

  (三)信息管理。进一步明确备案企业信息公布渠道,以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通报要求。

  (四)信用管理。进一步完善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进行信用管理的具体要求。

  (五)进一步丰富和细化监管手段,以满足监管实际需求。在“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约谈、责令整改、撤销备案等行政监管手段,并新增“法律责任”一章,设立了警告等行政处罚措施。

  192号令从管理更加科学高效、责任更加明确完善、监管更加依法规范、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等诸多方面,创新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的模式和方法,目的就是要在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促进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健康顺利发展,提升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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