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20-05-22 点击:919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20-05-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5-2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15号),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对象为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包括畜牧兽医系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海关、林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大型养殖企业、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相关实验室,重点检查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从事非洲猪瘟检测任务的实验室。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机构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实验室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实验室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情况;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使用、销毁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实验室各类记录和档案;实验室近3年(2018—2020年)涉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研究论文发表情况。

    三、检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一)自查(7月15日前完成)。由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并梳理近三年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研究论文发表情况。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电子文件另行发送),连同自查总结一并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二)省级抽查(9月30日前完成)。由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抽查数量不少于本辖区实验室的10%,要求兼顾不同系统实验室。其中,辖区内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求全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责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三)部级抽查(12月15日前完成)。我部畜牧兽医局将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重点省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特别是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实地抽查。具体抽查方案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于5月31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见附表)同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精心组织实施。请各省结合本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落细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认真总结分析。请各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补齐短板和弱项,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根据检查结果,更新完善“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信息,并于10月30日前将全省实验室检查工作报告、相关汇总表格及其电子版同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刘  栋    陈国胜

    电  话:010–59193268,59191403

    邮  箱:xmjwjch@agri.gov.c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100125)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刘  伟    金  萍

    电  话:010–59194423,59194179

    邮  箱:syscadc@126.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100125)

    附表:    2020年度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联系人信息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5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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