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4年第116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7-05-31 点击:1734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4-11-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4年第11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经墨西哥工业知识产权局推荐,由墨西哥龙舌兰酒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质检总局提出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由质检总局参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附件: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质量技术要求

  质检总局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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