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01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164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6-08-26 点击:881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6-08-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议[2016]16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张令平等9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定西市列为全国马铃薯主粮化示范区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马铃薯种植按照全国主产区粮食作物直补标准给予补贴,以及将马铃薯纳入农作物良种补贴范围,并加大良种推广补贴力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在全国范围内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同时选择部分省开展试点,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今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在总结2015年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明确提出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重点向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创新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方式,采取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鉴于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不再实施,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中,统筹考虑支持马铃薯种植和良种推广。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不断完善相关农业支持政策,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力度支持包括马铃薯在内的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对鲜薯收购实行保护价,提高农民种植积极性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的要求,2014年以来中央有关部门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朝“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方向不断完善相关农业价格政策。2014年取消了食糖、大豆和棉花临时收储政策,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2015年取消了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2016年,将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改为“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新机制。目前,国家仅对稻谷、小麦两个口粮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从近几年政策实施情况看,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的方向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当前,马铃薯生产、消费和价格主要取决于市场调节,提高农民种植马铃薯积极性可以通过市场信号引导生产、调节供求,实现产需动态平衡,确保马铃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三农”问题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农 业 部

  2016年8月10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