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20-04-10 点击:1101
为了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形成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中的“部门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立法协调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
农业农村部
2020年4月10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1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0部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和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附件
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和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修改的规章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工建造的到南极海域等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在延展期内仍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延展期届满前3个月内再申请延展一次,时间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再次申请延展。"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两项,作为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除到他国管辖海域或南极海域等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
"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二、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
2.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
5.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
6.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
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
8.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
9.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9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587号)
10.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1日农机发〔2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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