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苹果蠹蛾防控阻截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6]21号)

更新时间:2016-08-01 点击:854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7-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农[2016]2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苹果蠹蛾是 进境 植物检疫性 有害生物,是严重危害苹果生产的重大害虫。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苹果蠹蛾在我国西北、东北边境地区不断传入,呈扩大蔓延之势。据监测,苹果蠹蛾已在 新疆、甘肃、宁夏、内蒙古及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发生,严重威胁我国苹果产业安全。为切实加强苹果蠹蛾防控阻截工作,促进苹果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防控责任。苹果蠹蛾具有适应性强、繁殖力高、危害严重、防治难度大等特点,传入我国后,又呈现多路发散性扩散、远距离跳跃式传播的态势,发生危害范围不断扩大。相关省(区、市)要高度重视苹果蠹蛾的防控,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落实防控措施,阻截苹果蠹蛾的扩散蔓延。要将苹果蠹蛾的防控上升为政府行为,统筹农业、交通、林业和公安等部门,构建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的防控阻截机制,做到守土有责、防控有力。加强疫情的通报,多方聚力,联防联控。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扶持政策,支持果农砍除病株,维护农民利益。

  二、加强监测预警。充分发挥县级农作物重大病虫监测预警区域站作用,在苹果、梨、杏、桃、沙果等寄主作物种植区以及传播关键通道、农产品集散地、果汁加工厂等高风险地区,加密布设监测网点,准确掌握疫情的发生态势。对苹果蠹蛾疫情的重发区和传入高风险区,组织农技人员深入果园调查虫害情况,搞好疫情调查,做到不漏一园、不疏一线。广泛发动群众,引导果农及时发现、报告疑似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新发疫情要及时逐级上报。

  三、强化检疫监管。苹果蠹蛾的传播途径主要是染疫水果及其包装物运输。发生区的植物检疫机构要认真做好产地检疫,对输出的寄主水果及其包装物要实施严格的调运检疫,并协调交通、邮政、物流等部门,严格落实植物检疫证书查验制度,防止未经检疫的寄主水果输出。未发生区要创造条件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加强疫情发生区寄主水果的检疫核查,重点要加强果汁加工厂和水果集散地等高风险地区的检疫监管。充分利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共享疫情发生和水果调运信息,跟踪输入地和输出地的信息,适时采取防控阻截措施,降低疫情传播扩散风险。

  四、推进科学防控。根据苹果蠹蛾发生和危害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进科学防控。对新发零星疫情点,要采取高频度化学防控、高密度诱杀成虫、人工落花控制结果、幼果摘除等措施,特别是长期失管、蛀果率高的重发果园,要果断砍除病株、根除疫情。对普遍发生区,要采用束物诱杀幼虫、灯光诱杀成虫、性信息素迷向防治、化学药剂防治等综合防控措施,持续压缩发生面积,压低虫口密度,严防疫情进一步扩散传播。要发挥植保专业服务组织作用,在重发区和新发区开展统防统治,落实关键技术,提高防治效果。

  五、加强指导服务。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制定苹果蠹蛾防控的技术方案,在重点区域开展技术培训,普及防控知识。要组织科研单位和推广部门开展苹果蠹蛾防控技术的联合攻关,集成推广苹果蠹蛾防控技术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机场、车站等重点地区宣传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苹果蠹蛾发生危害特点及防控措施,让广大群众了解苹果蠹蛾的危害、熟悉苹果蠹蛾防控阻截的常识,自觉参与苹果蠹蛾的防控阻截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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