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7 点击:2582
** 同志:
您好!我单位于2016年3月11日收到您关于“经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未标中文标签,是否违反(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以及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法律、法规。进口食品只有繁体字样标注,同时未标示进口商、地址、联系方式,是否可以销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您的申请事项为咨询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范畴。对于您的咨询事项,现告知如下:
《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没有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进口。关于食品的销售问题,请向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联系电话是:010-6831334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告知书,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感谢您对质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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