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7 点击:1942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转发给你们,请在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中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加强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食函[2015]204号)第一条不再执行。
附件:《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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