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函(食药监科便函[2014]107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4-12-09 点击:990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发布日期: 2014-12-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科便函[2014]10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食监一司、食监二司、食监三司、稽查局、应急司,中检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1050号)转发你单位,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105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2014年12月5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