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1050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4-11-28 点击:1287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11-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105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4〕9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不适用于来函所提用于精炼加工但不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原料鱼油(又称“毛鱼油”、“粗制鱼油”、“半精制鱼油”等)。为保障消费者健康,上述产品应当仅用于生产企业精炼加工,不得直接销售供消费者食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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