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4-08-06 点击:1137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4-08-06
失效/废止日期: 2014-09-05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4-08-06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4年9月5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6309876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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