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公告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8-10-31 点击:1173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8-10-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10-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现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场监管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不再受理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备案申请,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召回备案材料移交市场监管总局处理。企业与消费者可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samr.saic.gov.cn)和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www.dpac.gov.cn)了解有关信息。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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