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35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4-05-26 点击:1337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5-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3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冀食药监〔2014〕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不仅限于《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物质,酚酞、氟西汀也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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