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4-05-22 点击:1283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4-05-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4年第8号
实施日期: 2014-07-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现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粮食局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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