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4-04-28 点击:10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近期,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关于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儿童鱼肝油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电〔2014〕8号)要求,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针对前一阶段各地的查处情况,为做好后续查处工作,切实保障鱼肝油产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已明确,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据此,对于鱼肝油食品企业标准经过备案,且企业已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严禁企业生产鱼肝油食品。
二、对于黑窝点非法生产鱼肝油产品的,按照食药监办电〔2014〕8号文要求,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包括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鱼肝油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鱼肝油产品予以查处。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举一反三,严厉查处超范围、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鱼肝油的黑窝点。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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