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级氯化钠有关问题的函(农办牧函[2014]7号)

来源: 农业部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4-04-28 点击:938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4-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牧函[2014]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被“异地封存”的饲料级氯化钠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公司提供材料,我部经查核确认,海盐调味品(福州)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是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取得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许可证的合法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饲添(2013)T00020),其销售的饲料级氯化钠产品属于饲料添加剂,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苏饲添字(2013)230701),可以用于饲料生产。你公司采购使用该产品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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