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3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7-02-24 点击:1718

发布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6-08-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关于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增加有关条款与保护竹叶青酒传统配方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在我委网站上可查询),该名单中涉及的87种物品可用于普通食品生产。

  我委高度重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制定工作,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健康,支持“药食同源”相关产业发展,多次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题研究,不断完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定义、范围。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我委起草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关于竹叶青酒有关问题,《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竹叶青酒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526号)已经明确,该文现行有效。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建专家库,协同推进、共同做好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制定、调整相关工作。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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