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在黄花菜加工中添加硫酸镁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544号)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960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08-12-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监督函[2008]544号
实施日期: 2008-12-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在黄花菜加工中添加硫酸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卫报〔2008〕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将硫酸镁列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符合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的硫酸镁,可作为加工助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但应在制成最后产品之前除去助剂成份。硫酸镁使用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在达到预期效果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确保产品安全。

  此复。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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