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蜂蜜和蜂蜜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情况严防掺杂使假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5]854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420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5-10-26
失效/废止日期: 2013-11-05
发布文号:国质检执函[2005]854号
实施日期: 2005-10-26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5月,总局部署开展了蜂蜜产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蜂蜜产品生产企业普遍存在执行的产品标准水平低、产品名称混乱、标识标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规范蜂蜜产品生产加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0月26日总局和标准委组织制定并颁布了新国家标准《蜂蜜》(GB18796-2005)。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贯彻执行新国家标准,有效遏制蜂蜜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并对辖区所有蜂蜜和蜂蜜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专项检查。现就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检查备案企业标准,严格备案管理。要对照《蜂蜜》新国家标准规定,组织清理已备案的产品名称为“蜂蜜”、“XX蜂蜜”、“蜜”、“XX蜜”的企业标准。对企业生产的蜂蜜,其标准中有关等级、理化要求、安全卫生要求、真实性要求、产品名称要求、特殊性限制要求和包装、标志等,要符合新国家标准《蜂蜜》的强制性条款。坚决废止已经备案的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指导本地蜂蜜生产企业尽快修订蜂蜜企业标准,严格蜂蜜企业标准备案审查,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对企业生产的蜂蜜制品(添加了其他矿物质、生物或其提取物、分泌物、工业生产物质等的蜂蜜产品),企业标准中有关安全卫生指标、产品名称等,要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技术要求和指标应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否则,不得予以备案。

  凡发现企业执行蜂蜜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企业执行蜂蜜制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制定产品标准的基本规定和有关强制性要求的,责令企业停止执行,不执行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得生产。

  二、全面检查产品名称,严格规范产品命名。要加强对产品命名的指导,引导企业规范标注产品名称。选用蜂蜜产品名称应当符合《蜂蜜》新国家标准有关产品名称的规定,否则一律不能命名为“蜂蜜”、“XX蜂蜜”、“蜜”或“XX蜜”。蜂蜜制品的命名必须遵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产品命名的基本要求,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以“蜂蜜”或“蜜”作为产品名称或名称主词。

  凡发现蜂蜜制品仍以“蜂蜜”或“蜜”作为产品名称或名称主词的,视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三、全面检查产品预包装标签内容,严格规范产品标识标注。要引导并规范企业做好标签标识标注工作。预包装蜂蜜标签必须满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标签内容要准确、完整、真实。标注蜂蜜制品产品名称,“蜂蜜”或“蜜”字样字体不得与其他字样字体不同,字号不得大于其他字样字号;必须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汉字醒目科学标注蜂蜜含量,保证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获得客观真实信息。

  凡发现蜂蜜、蜂蜜制品标签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标注蜂蜜制品产品名称,产品包装上的“蜂蜜”或“蜜”字体、字号不符合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标明蜂蜜含量的,依照《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

  四、全面检查产品质量,依法严厉打击故意违法行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开展全面专项检查。一要督促蜂蜜和蜂蜜制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加强指导和服务。二要做好蜂蜜企业标准备案清理工作和蜂蜜制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三要根据企业自查自纠、备案蜂蜜企业标准清理和蜂蜜制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安排蜂蜜及蜂蜜制品专项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在蜂蜜中掺入果葡糖浆、蔗糖、葡萄糖等非蜂蜜食用物,用甜味剂、增稠剂和水等勾兑,甚至用硫酸熬制冒充蜂蜜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这些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要报告当地政府,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