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农绿科[2013]3号)

更新时间:2013-03-13 点击:1399

发布单位: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 2013-03-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绿科[2013]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有关基地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续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地建设单位需在基地有效期满前以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交续报申请书,并附基地续报检查评估表(自评)和自查报告;同时报四川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标识牌作为基地范围的标识区别,基地建设单位应在基地有效期内保证基地标识牌清晰、醒目。

  三、为加强基地环境监管,确保基地产品质量,续报基地需按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做好环境评价工作。

  四、为加强基地产品开发,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内,至少有一家绿色食品企业作为基地产业化经营单位,且绿色食品企业与基地签订销售合同所覆盖的面积占基地总面积不得低于30%,蔬菜、水果基地不得低于70%。

  五、按照《关于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农绿科【2013】3号)要求,2013年我省共有仁寿、郫县、安岳、邛崃、安居、船山6个区(县、市)8个基地需要续报,以上基地必须于2013年10月30日前提出续报申请,未按时提出基地续报申请和续报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基地建设单位,将按《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续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各基地建设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续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好基地续报工作,确保基地建设质量。

  四川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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