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测机构申请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9]1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023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8-12-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认实函[2009]1号
实施日期: 2008-12-3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使有关检测机构在国家处置“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应急状态结束后依法开展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工作,有关检测机构应通过相关三聚氰胺检测标准(GB/T 22388-2008,GB/T 22400-2008)资质认定扩项。现就有关“三聚氰胺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高度重视本辖区(本系统)有关实验室“三聚氰胺检测”资质认定扩项工作,确保相关检测机构具备“三聚氰胺”检测的法定资质。

  二、对列入质检总局《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并已经通过国家认监委组织的“乳品中三聚氰胺检测能力验证”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发证机关直接批准该实验室“三聚氰胺”检测资质认定扩项,免于材料审核和现场评审;其他检测机构,必须按照资质认定扩项程序正常办理,如已参加国家认监委组织的“乳品中三聚氢胺检测能力验证”且结果满意的,由发证机关直接审核、批准扩项,可免于现场评审。

  三、获得实验室认可的,需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申请认可扩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根据上述资质认定扩项原则,简化扩项程序。

  四、需要申请饲料中“三聚氰胺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的,依据农业部颁布的《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NY/T 1372-2007)行业标准,按照正常扩项程序办理。

  五、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证书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将到期的,按照规定向发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与复查评审一并进行,不再单独办理相关检测标准的扩项。

  工作中遇到其他有关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联系。

  联系人:周刚 郭栋

  电话:010—82262770 82262733

  传真:010—82260761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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