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3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完善乳品监督检验体系推动乳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农办议〔2020〕442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20-11-24 点击:784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20-11-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议〔2020〕442号
实施日期: 2020-11-0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史玉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乳品监督检验体系推动乳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完善了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我国乳品质量安全得到了显著提升,有效保障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我部自2009年起实施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测区域覆盖北京、天津等全国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抽检生鲜乳样品约23万批次,做到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年度监测全覆盖。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企业、行业专家沟通交流,深入开展实地调研,积极推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为奶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以来,对乳制品生产加工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与指导作用,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以及生产条件取得了积极进步,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提高。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新产品,鼓励奶酪、黄油等产品的生产,市场监管总局已启动《细则》修订工作,正在起草《细则》(征求意见稿),拟于近期公开征求意见。

    二、关于对部分检测指标由批批检改为抽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对生鲜乳和乳制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作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依据法定职责,持续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重点监测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生鲜乳抽检合格率持续保持在99%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乳制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检验等要求,保障了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向好。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分析乳制品抽检情况,积极听取相关企业、行业、专家意见,研究制定更加科学、严谨、有效的检验措施。同时,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快推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三、关于科学合理制定短保质期产品检测项目的快速检测方法和检测频次

    针对低温乳制品保质期短与检验周期长的客观现实,市场监管总局允许企业采用有效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检验,并积极协调国家卫生健康委明确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适用,探索通过原料把关、过程控制、环境监测与产品检验相结合的形式,保障出厂销售的乳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乳制品安全监管制度。

    感谢您对我国奶业发展的关心,希望对我部工作继续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1546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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