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8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卫生部认定,《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铵》(GB1888-2008)中的磺酸盐检测项目设置不合理,不宜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组织对产品生产许可检验以及监督抽样检验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