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981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840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0-09-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0]981号
实施日期: 2010-09-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查,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郑州沃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天利食化有限公司、山东潍焦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郑旺昌宏食品添加剂厂和漯河高新技术开发区广源食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中检出磺酸盐。总局已通知有关地方局依法给予处理。现就有关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将上述6家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检出磺酸盐的情况公开告知本辖区可能使用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的食品生产企业。要求有关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立即开展自查,发现有使用上述6家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的,立即停止使用该食品添加剂;并对使用上述6家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自检或委托检验,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召回并处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对辖区内检查出的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立即依法处理,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查明不合格原因,召回问题产品,依法查处无证生产行为。对于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食安办和整顿办,并及时报总局食品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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