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155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916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2-03-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2]155号
实施日期: 2012-03-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加工工艺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许发〔2011〕2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119号)(见附件),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规定工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半成品、成品,也可以使用提纯、除尘、筛分等物理方法制成精度更高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对于标准未规定生产工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请你局严格按上述规定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119号)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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