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的公告(2008年第25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986

发布单位: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8-10-07
失效/废止日期: 2011-04-06
发布文号: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08年第25号
实施日期: 2008-10-07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确保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特制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以下简称限量值)。现公告如下: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高于1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二、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三、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 生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 业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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