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7号)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9-01-09 点击:1635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9-01-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9〕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办公厅,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现公开征集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立项条件与范围

  (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有关要求,紧密围绕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优先安排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食品产业发展亟需的标准,推动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向食品安全标准的转化。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拟重点立项制定、修订以下标准:

  1.食品中有机污染物限量;

  2.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3.食品安全检验方法;

  4.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

  5.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

  6.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

  7.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与检验方法标准以及《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要求的食品营养标准与规范等;

  8.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标准;

  9.其他具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础,需要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以管理的事项。

  二、立项申报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当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标准制定、修订时机成熟。主要技术内容科学合理,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现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如有相关材料)、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

  (二)立项建议应当一并提出标准起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权威的技术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具有标准研制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共同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态度严谨,责任心强。

  三、报送程序与时限

  (一)各单位、组织或个人依法提出的立项建议通过网络和书面材料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报送。

  (二)具体报送方式。

  1.网络报送。登录http://www.cfsa.net.cn/进入“食品安全标准”页面,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流程在线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如对报送程序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电话:010—52165461)。

  2.书面材料报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从http://www.cfsa.net.cn/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填写立项建议盖章后报送。

  3.农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药残留分委员会,联系人秦冬梅,电话010—59194078;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兽药残留分委员会,联系人郝利华,电话010—62103930;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人张朝明,电话010—59194776。立项建议书电子版请发送至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aqsc.org/或http://www.aqsc.agri.cn/。

  其他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请邮寄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2号楼,邮编100022)。

  (三)网络报送和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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