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01-03 点击:57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要求,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等情况,现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予以修订公布。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材料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申请人 | 省、市、县级权限事项(企业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驻在场所使用文件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第九条 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申请人 | 省局权限事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3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变更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七)其它有关文件。 第六条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企业地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需同时申报。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
申请人 | 省局权限事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4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性材料(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需要提供)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 第2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一条 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
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 | 省局权限事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5 | 公安刑事技术类检验检测机构 | 提供同等能力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6)71号)第八条:每个项目至少有1名鉴定人拥有中级以上专业任职资格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省局权限事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6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地址名称变更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63号令)第十二条: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地名管理部门 | 省局权限事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7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审批 | 提供同等能力证明(工作经历证明)。 |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省局权限事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8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审批 | 提供检验检测人员劳动关系证明。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63号令)第二十六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省局权限事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9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审批 | 3年及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证明。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218-2017)4.2.2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有3年及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省局权限事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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